原告:武汉馨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街蔡家村新区17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武汉馨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馨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协议,被告陈某某已交纳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馨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馨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馨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勤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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