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文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武汉荷包湖荷花食品厂
林理安(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工业园特88号。
法定代表人苏德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荷包湖荷花食品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荷包湖荷花大道153号。
法定代表人赵云海,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理安,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荷包湖荷花食品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包装袋,专利号为ZL200730009780.7)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1月11日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荷包湖荷花食品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包装袋,专利号为ZL200730009780.7)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1月11日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汉零点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陈燕平
审判员:李培民
书记员: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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