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
钟民(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村管材大市场D区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民,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号2栋。
负责人:吴海涛。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
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2元,本院减半收取3381元,案件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62元,本院减半收取3381元,案件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武汉雅昌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莉萍
审判员:郑俊业
审判员:潘海涛
书记员:徐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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