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闻某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215号附11号。
法定代表人:梅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豪,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奥某博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祥路窝牛创意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郭峰。
被申请人:黎海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武汉商学院,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16号。
负责人:张登毅。
申请人武汉闻某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奥某博某实业有限公司、黎海全、武汉商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闻某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奥某博某实业有限公司、黎海全的银行存款1,406,590元,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商学院的银行存款638,403.32元,如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为此,担保人涂海平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孙家畈村莲花小区1栋1层1室、2室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蔡字第××号、武房权证蔡字第××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闻某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奥某博某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黎海全银行存款1,406,5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商学院银行存款638,403.3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涂海平名下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孙家畈村莲花小区1栋1层1室、2室房产两套(房产证号:武房权证蔡字第××号、武房权证蔡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闻某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海燕
书记员: 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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