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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武当一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余晓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伊苓,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磊,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武当一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28号中构银城。
法定代表人:黄舜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正,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山,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武汉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武当一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2018年4月2日,原告武汉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3元,由原告武汉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海燕

书记员: 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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