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镭射发行有限公司(PANORAMADISTRIBUTIONS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新界葵涌打砖坪街49-53号华基工业大厦2座32楼。
法定代表人冯懿卿(又名冯意清),董事。
委托代理人史发忠,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密,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420601197010310045,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陵园路14号。
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严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彤,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龚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熊怀,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镭射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电影作品《A-1头条》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镭射发行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08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镭射发行有限公司(PANORAMADISTRIBUTIONSCOMPANYLIMITE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2,687元,由原告镭射发行有限公司(PANORAMADISTRIBUTIONSCOMPANYLIMITED)负担。
审判长 许继学
审判员 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 陈峰
书记员: 侯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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