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
杨娇燕(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巴东县土家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99号。
组织机构代码:30007888—9。
法定代表人谢以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娇燕,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土家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金堂路6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67429558F。
法定代表人张春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诉被告巴东县土家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武汉长安消防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泽升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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