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二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宏伟,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男,1977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42098419770907563X,系湖北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工作人员,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鞍乡天成村道士湾28-1号。
被告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新共创分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崇仁路170号。
负责人谭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家盛,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02197803310618,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京汉街1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新共创分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新共创分店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已和解解决,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继学
审判员 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 傅剑清
书记员: 侯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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