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镕某学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腾龙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彭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子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小军,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第三人刘秋菊,女,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镕某学府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小军、第三人刘秋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武汉镕某学府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小军、第三人刘秋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镕某学府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镕某学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小军、第三人刘秋菊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武汉镕某学府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国红
书记员:廖志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