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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锦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揽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锦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廖家堡小区广昌街62-64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揽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雪,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锦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揽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锦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锦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武汉锦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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