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锦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二期5栋502-2号038工位。
法定代表人:杨义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林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芬,该公司员工。
2018年7月3日,申请人武汉锦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坛公司)以被申请人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顶公司)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大量存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被多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通知了华顶公司。华顶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公司资产约2.89亿元,实际债权1.4亿元,合计金额约4.29亿元。锦坛公司提供的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约3.73亿元,扣减可以解除的担保责任约2.2亿元后,剩余担保责任1.53亿元,华顶公司的资产和对外的借款足已偿还剩余的担保款项,也可以拍卖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债务。综上,华顶公司认为其不符合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
本院查明,华顶公司是2003年12月18日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15年4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因与武汉劲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华顶公司、仲爱军、谢霞、仲新生、杨宏俊、常格娟、蔡万亮借款合同纠纷,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322号民事裁定书,对华顶公司所有的汉国用(2007)第21512号(133763.6㎡)、21513号(78852.5㎡)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2015年7月1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将对武汉劲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华顶公司、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仲爱军、谢霞、仲新生、杨宏俊、常格娟、蔡万亮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北分公司),并于2015年7月30日在湖北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及债务联合催收公告。2015年10月30日,信达湖北分公司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30日,该院作出(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武汉劲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二、被告武汉劲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1800万元为基数,自欠息日起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仲爱军、谢霞、仲新生、杨宏俊、常格娟、蔡万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南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和被告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市第2013024104号、第201302411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最高债权额分别为1303.6万元和626万元的限度内优先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超出部分按比例退还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汉劲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补齐;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华顶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2月18日,信达湖北分公司将其对武汉劲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华顶公司、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仲爱军、谢霞、仲新生、杨宏俊、常格娟、蔡万亮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锦坛公司,并于2017年12月26日在湖北日报上发布《信达湖北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18年3月29日,锦坛公司向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鄂0111执1903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华顶公司所有的汉国用(2007)第21512号、21513号土地。锦坛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华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锦坛公司仅凭华顶公司未履行(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指定的给付义务,申请对华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但2018年3月29日,锦坛公司才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而华顶公司所有的汉国用(2007)第21512号、21513号土地已被查封,洪山区人民法院也已经判决信达湖北分公司对华顶公司名下抵押房产和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基于上述事实,华顶公司尚未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故锦坛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未达到法定的成就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武汉锦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吴金芳
人民陪审员 周春芳
书记员: 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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