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诉韩某某、胡某某、武汉亚地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
刘梅芳(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韩某某
陈威良(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
王培荫(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武汉亚地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尤李村64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国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梅芳,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身份证号xxxx,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8号泰格生态公寓1-6-5。
委托代理人陈威良,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培荫,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身份证号42900519810430088X,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8号泰格生态公寓1-6-5。
委托代理人陈威良,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培荫,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亚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28号泰格生态公寓1-6-5。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威良,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培荫,湖北九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韩某某、胡某某及武汉亚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6日依原告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对三被告的电脑中储存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了保全。在本院将该数据库资料移交给原告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之前,三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其主体资格不适的证据材料。为此,原告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3,580元,由原告武汉锋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孙文清
审判员:王庆新

书记员:李培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