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同馨花园1栋3单元8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纯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飞达公司)诉被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城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晓勤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鲁建国、人民陪审员龚嬴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飞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小兵,被告开发区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3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甲方)与原告鑫飞达公司(乙方)签订《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载明甲方就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授权乙方经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非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不得将涉及服务系统管理、经营的权利授予乙方以外的其他任何团体、组织、企业及个人;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由乙方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建设的意见》的建设要求,投资建设服务系统,并承担整个项目的运营、维护、管理和相关事宜的全部费用;乙方自主投资建设、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17年12月31日期满,协议期满后,乙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服务系统的经营权等内容。2010年5月20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与原告鑫飞达公司签订《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满”等内容。此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的相关涉案管理职能移交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2013年3月22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局、武汉市江汉区城市管理局、武汉市硚口区城市管理局、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局、武汉市武昌区城市管理局、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与原告鑫飞达公司签订《武汉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补充协议2》,约定运营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4年,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甲方)与原告鑫飞达公司(乙方)经协商拟定《关于解除(或终止)合作的协议》,协议载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即日起,解除(或终止)就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签订的全部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或配套)协议,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再履行;乙方在建设运营公共自行车系统及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产生的各项亏损,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将自行车、站亭、站棚、使用政府补贴资金置办的设施设备及资产,以及其他与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运营有关的资产整体无偿移交给甲方,由甲方处置;车身广告、站亭广告、站棚广告、户外广告、大牌广告的广告经营许可权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收回,乙方应终止前述广告的经营权;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因合同(协议)解除或终止向对方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等内容。原告鑫飞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纯啟于2014年7月14日在协议内签署“原则同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1月28日在协议上加盖公章。此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更名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局。原告鑫飞达公司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遂诉至本院,请求依诉予判。
本院认为: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属于政府特许经营项目范畴,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与原告鑫飞达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签订的《便民自行车公共服务系统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本案系原告鑫飞达公司认为该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解除显失公平而引发的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据此,本案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属于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晓勤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龚 嬴
书记员:陈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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