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鑫联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特1号香格里嘉园B栋1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朱思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璇、王丹平,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圣同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旭光村纸金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林春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武汉鑫联亚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诉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鄂0111财保361号民事裁定,并已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武汉鑫联亚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鑫联亚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圣同坤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王某名下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青
书记员: 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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