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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八坦路。
法定代表人陈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新权,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娜,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系武汉市武昌区新亚机电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武区民初字第0269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已达成和解,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千家街6-16号育才公寓4栋3单元6楼2号房产及对原告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蔡甸区贤集镇8栋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千家街6-16号育才公寓4栋3单元6楼2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武汉鑫欧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蔡甸区贤集镇8栋房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李丹 人民陪审员  倪杨 人民陪审员  李华

书记员:肖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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