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杰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湖北现代富某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鑫杰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鑫桥新村还建住宅楼11栋2-402室。
法定代表人胡忠学。
委托代理人陈昊,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上诉等。
被告湖北现代富某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3栋1单元10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石长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杰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现代富某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杰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杰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杰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2元,减半收取5751元,由原告武汉鑫杰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杰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杰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2元,减半收取5751元,由原告武汉鑫杰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轲
审判员:张晓东
审判员:颜善坤
书记员: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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