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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威航商贸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武汉鑫威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钢厂琴台钢材市场南区108号。
法定代表人:黄润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啸宇,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清。
被申请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颜学先。
申请人武汉鑫威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0541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鑫威航商贸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23805412元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2019年5月22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鑫威航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锋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805412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俞海

书记员: 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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