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鑫和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玉带正街86号。法定代表人:全桂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钊,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艺涵,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武汉鑫和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鑫和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和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和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鑫和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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