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鑫光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宏盛路1号A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谢光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学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航道船厂,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中小船舶基地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丹,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光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航道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光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光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1.5元,由原告武汉鑫光电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周霍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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