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逸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赖江云
余大学
武汉宏博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姚启超(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
张如利(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金逸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车站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江云,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大学。
被告:武汉宏博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武车一村6栋。
法定代表人:程建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启超、张如利,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逸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宏博达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逸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逸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逸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28元,减半收取16464元,由原告武汉金逸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逸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逸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28元,减半收取16464元,由原告武汉金逸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英
书记员: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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