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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达威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武汉金达威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清算组。
代表人:刘树九,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鄂01清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武汉市亢龙太子酒轩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武汉金达威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威公司)强制清算申请。2018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8)鄂01强清4号决定,指定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组成金达威公司清算组。
金达威公司清算组称:2007年1月16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吊销金达威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清算组穷尽方式仍无法联系金达威公司,无法完成清算接管工作。债权人武汉包装器材厂申请金达威公司强制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联系金达威公司,也未发现金达威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金达威公司处于“无人员、无场所、无财产”状态。
终结武汉金达威房地产开发建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院认为: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物质基础,公司的账册、文件是公司强制清算的客观依据。清算组穷尽方式未联系到金达威公司,未查到金达威公司的财产,未取得金达威公司账册、文件,无法掌握金达威公司的财务状况,应认定金达威公司无法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程继伟
审判员 王勇
审判员 曹文兵

书记员: 潘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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