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大军(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
彭某
原告:武汉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军,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某,男,生于1979年4月14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某物业公司诉被告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某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金某物业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金某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家芳
书记员:黄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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