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金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19号武汉中地大科技园一期2栋4层01室(04区)。
法定代表人:史桂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金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金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金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xxxx031)。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金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杨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