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华丰物资有限公司
张国登(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冯兴启(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
武汉鑫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金华丰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学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登,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兴启,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鑫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顺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武汉金华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鑫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武汉金华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金华丰物资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后,本院作出保全裁定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保全,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金华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本案受理费1770元,由申请人武汉金华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金华丰物资有限公司在案件受理后,本院作出保全裁定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保全,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
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金华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本案受理费1770元,由申请人武汉金华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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