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某某傧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金某某傧怡然居名淑美容有限公司
游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唐红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
李俊成
肖汉庭(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原二审上诉人)武汉金某某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58号。
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原二审上诉人)武汉金某某傧怡然居名淑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6号世贸大厦8楼。
上列两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红俊,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原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6号。
代表人曹廷儒,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成,该中心员工。
委托代理人肖汉庭,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武汉金某某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武汉金某某傧怡然居名淑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淑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以下简称世贸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汉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管理公司、名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6日作出(2007)武民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
(2007)武民终字第88号判决生效后,管理公司、名淑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鄂民二监字第85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进行再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8)武民再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
管理公司、名淑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2008〕鄂民监二字第104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远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伍新明、助理审判员徐晟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管理公司、名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智及其委托代理人游峰、唐红俊;被申请人世贸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俊成、肖汉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书记员梁静
审判长:彭远洋
审判员:伍新明
审判员:徐晟
书记员: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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