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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逢源恒泰物流有限公司、鄂州众启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武汉逢源恒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独山村金家6号6栋1层5号。法定代表人:胡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华,湖北南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鄂州众启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开发区北二号路与六号路交汇处2#楼。法定代表人:郑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逢源恒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鄂州众启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现申请人准备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藏财产,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3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955013900354959915)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鄂州众启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530000元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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