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达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工业园(四区)2-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古豪庭8号11-13F。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达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达某物流有限公司以起诉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的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达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达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达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力
书记员:肖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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