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起点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
曾能武
魏某某
吴剑桥(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
颜克辉
原告武汉起点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朱运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能武。
被告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剑桥,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开发区青龙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王辉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克辉。
原告武汉起点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某某、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起点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某某、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起点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武汉起点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起点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武汉起点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婧
书记员:蔡帆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