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毛嘴汉沙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峰、黄婷,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宏达路特一号国资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戴婧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伟,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威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博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24作出(2016)鄂96民申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关于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的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等基本事实未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移 审判员 伍新明 审判员 王兴无
书记员: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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