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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毛嘴汉沙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徐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昌明,男,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徐洁,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原审被告:徐勇,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审被告:广州鑫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107国道华海工业区华河路1号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徐洁,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三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徐洁、徐勇、广州鑫禾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武汉贝特威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徐洁、徐勇、广州鑫禾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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