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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诉张年关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张年关

申请人: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桐湖农场正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年关。
申请人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年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双方送达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海涛,被申请人张年关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请求给予3个月庭外和解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本院准予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并已将该期间从正常审限中予以扣除。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劳人裁字(2014)30号裁决书裁决:一、由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自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年关2014年5月至7月的工资9000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50元。二、由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自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年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830元。三、由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自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年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3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3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716元。四、驳回张年关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张年关如不服,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具有撤销的法定情形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京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理由如下:1、裁决书认定的用人单位主体错误。张年关认为的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在京山有生产基地,以及劳动部门工伤调查均是围绕京山县新市镇陈八字村小学内的京山基地展开,位于该地的是京山恒能科技电池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虽然与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有关联,但是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裁决书认定的用人单位主体错误,应该为京山恒能科技电池制造有限公司,并非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2、裁决程序违法。仲裁委员会认为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在京山有生产基地,故将所有文书均送往位于京山县新市镇陈八字村的京山恒能科技电池制造有限公司,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签名栏中张晓元、刘小林均系京山恒能科技电池制造有限公司的职工,文书没有合法送达给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是:裁决书认定的用人单位主体错误和送达程序违法。张年关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在京山县新市镇陈八字村有生产基地,张年关受工伤时的用人单位为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张年关在该公司的京山生产基地受伤,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且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仲裁委员会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故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是:裁决书认定的用人单位主体错误和送达程序违法。张年关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在京山县新市镇陈八字村有生产基地,张年关受工伤时的用人单位为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张年关在该公司的京山生产基地受伤,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且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仲裁委员会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故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诺某某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芬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李丹

书记员: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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