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蓝某鸟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63号。
法定代表人:朱社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
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法定代表人:李培根,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蓝某鸟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蓝某鸟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蓝某鸟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蓝某鸟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8元由原告武汉蓝某鸟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俊华
书记员: 陈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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