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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美某观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美某观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59室。
法定代表人曹纯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雅丽,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国旭,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496号广发花园3楼。
法定代表人黄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权,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小强,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2123号3182室。
法定代表人何伯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权,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小强,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68号洪发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帆,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大志,该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
美某生活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台湾注册的公司法人)是ZL01134306.0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为“一种健康检查控制系统和方法”。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10月26日,公开日为2003年4月30日,授权日为2006年9月6日。该专利目前仍然有效。2006年11月1日,美某生活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获得专利权后,与美某观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授权美某观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独占实施许可涉案专利权。该合同第10.2条的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未经甲方(即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申请技术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凡属乙方(即原告)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地域范围内发生的上述使用行为,由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进行交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获得的使用费由乙方享有。”2007年4月20日,美某生活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专利权人授权书》中,对原告美某观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进行了专项授权,并声明专利权人放弃自行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
2004年12月3日,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与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健检管理系统软件建设合同书》,约定由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开发健检管理系统软件。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研发完成后,将健检管理系统软件安装并使用在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的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2005年6月14日,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与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健检管理系统新增数据传输软件合同书》,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对数据传输及健检系统进行了修改。
原告美某观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采用的自动化健检系统及电脑排检方法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等同,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侵权行为提供必要条件,三被告共同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为此,原告美某观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停止专利侵权行为;2、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删除其网站上发布的与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专利侵权有关的宣传内容;3、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删除其网站上发布的有关“菲旺高级健康检查管理系统”软件的宣传内容,并停止销售该软件的行为;4、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人民币100万元,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赔偿因侵权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计人民币200万元,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6、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以及美某观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所享有的权利予以尊重;
二、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不再使用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菲旺高级健检系统软件及系统用于健康检查;
三、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此前针对涉案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
四、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美某观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以补偿美某观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经济损失;美某观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的上述款项之日起十日内,应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据并通过EMS方式送达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
五、本调解书生效后,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许可涉案菲旺高级健检系统软件,并停止对该软件进行宣传、介绍;
六、本调解书生效后,美某观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单独或共同再就本案事实向广州国宾健康检查中心、上海国宾医疗控股有限公司、武汉菲旺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权利;
七、除依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之付款外,各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本案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美某观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调解协议已经本院审查确认,并由当事人、审判员和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本调解书。如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覃兆平
审判员 尹为
审判员 孙文清

书记员: 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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