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
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百瑞景中央生活区第1幢17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轻机大道富水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8.95元,减半收取844.48元,由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8.95元,减半收取844.48元,由原告武汉菱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静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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