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荣某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978号。
法定代表人:鲍德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荆州市冬明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培军,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荣某消防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荣某消防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荣某消防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45元,减半收取计4822.5元,由原告武汉荣某消防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桂云 人民陪审员 熊群锋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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