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汉荔港雨果餐饮经营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荔港雨果餐饮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80-8号欧式街北端。
法定代表人:胡凤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宇良,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东湖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号****层(***号)。
法定代表人:邓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小洪山中区**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文,该研究所所长。

再审申请人武汉荔港雨果餐饮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港雨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东湖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明某酒店)、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武汉病毒所)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2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科院武汉病毒所与东湖明某酒店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于2013年6月20日届满,租赁期满后,东湖明某酒店虽未与中科院武汉病毒所续签合同,但其并未向中科院武汉病毒所交还涉案房屋,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中科院武汉病毒所与东湖明某酒店之间形成了不定期租赁的法律关系。后中科院武汉病毒所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协议书》,该合同于(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47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送达至东湖明某酒店之日即2014年7月16日解除。因东湖明某酒店未依照涉案《房屋租赁协议书》的约定缴纳租金,存在违约行为,故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473号民事判决,判令东湖明某酒店向中科院武汉病毒所支付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该判决内容并未损害荔港雨果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至于荔港雨果公司主张其已向中科院武汉病毒所支付的72万元应予以抵扣的问题,鉴于中科院武汉病毒所在(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473号案件中并未起诉荔港雨果公司,亦未请求将72万元保证金抵扣房屋占有使用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据不告不理原则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在(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473号民事判决中对该部分款项不作处理,并无不当。荔港雨果公司对该72万元款项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荔港雨果公司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3473号民事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判决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适用法律正确。荔港雨果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金莉萍
审判员 王志荣
审判员 卫逊敏

书记员: 刘清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