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茸君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村福星惠誉福星城第1幢1单元18层5号房。
法定代表人:肖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市海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米庄镇米庄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马志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茸君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海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茸君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茸君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衡丹
书记员: 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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