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何柯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洪湖市新堤办事处六合路。
法定代表人:许中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江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55元,减半收取计4577.50元,由原告武汉英济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家斌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张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