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芝美宜华商贸有限公司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王斌(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嘉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芝美宜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王斌,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嘉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聂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芝美宜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嘉星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芝美宜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芝美宜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芝美宜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90元,由原告武汉芝美宜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芝美宜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芝美宜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90元,由原告武汉芝美宜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晓平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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