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世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钢,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中天工光电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中天工光电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华中天工光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武汉能通电站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文才
书记员: 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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