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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亚平与赵亚平、黄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18号中奇大厦4层D室。
法定代表人:熊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波,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亚平。
被告: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亚平、黄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亚平、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武汉联众世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荣

书记员: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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