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缘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八路11号。法定代表人:钟明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余武,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缘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缘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缘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25元,减半收取计4962.5元,由原告武汉缘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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