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岛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家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元,由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书记员:徐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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