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岛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家勤,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芦永祥,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季夫。
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了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季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7日以需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书记员:王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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