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绿佳科技有限公司
李君(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
罗琳(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绿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家湾街太山村特8号
。
法定代表人:朱家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君,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琳,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
。
法定代表人:栾盛元,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绿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原告武汉绿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绿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武汉绿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绿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420元,由原告武汉绿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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