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553号。
法定代表人:许俊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正信堂桩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良国,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曹立军,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39岁,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锐,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盛奇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奇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杨市工业园翰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圣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贻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与被告武汉正信堂桩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曹立军、湖北盛奇冶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王传平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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