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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与武汉正信堂桩业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553号。
法定代表人:许俊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正信堂桩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良国,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曹立军,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39岁,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锐,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盛奇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奇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杨市工业园翰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圣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贻发,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与被告武汉正信堂桩业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曹立军、湖北盛奇冶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王传平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书记员: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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