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得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得胜村庙侧边特1号。
法定代表人:吴胜勇,该村委会书记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军山得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得胜村。
法定代表人:肖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汉桥,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得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武汉市军山得胜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得胜村村民委员会因已与被告武汉市军山得胜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得胜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得胜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得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管理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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