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李梦璇
李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武汉新大陆百货有限公司
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李建国(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
梅赛霞(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梦璇,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大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程新麟,总经理。
被告: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和平大道1154号。
法定代表人: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梅赛霞,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大陆百货有限公司、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琪
审判员:肖萍
审判员:罗金菊
书记员: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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