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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测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宜昌宜量仪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汉精测电子衡器有限公司
郭德超
宜昌宜量仪器有限公司
陈云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精测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开发区银湖科技产业园特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松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德超。
被告宜昌宜量仪器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厦门路2号。
法定代表人罗汉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云飞,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精测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宜量仪器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精测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宜量仪器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分别于2014年9月1日、9月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或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精测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宜量仪器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精测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被告宜昌宜量仪器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29元(已减半,本诉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精测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宜量仪器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精测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被告宜昌宜量仪器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精测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被告宜昌宜量仪器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029元(已减半,本诉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精测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宜量仪器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审判员:娄小春
审判员:徐振安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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