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简朴田某寨新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传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四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俊国,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简朴田某寨新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朴田某寨新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简朴寨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朴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简朴田某寨新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传涛,被上诉人简朴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俊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朴寨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确认简朴寨公司为本地区的知名企业;2、判令简朴田某寨新谷公司停止使用“武汉简朴田某寨新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其企业名称;3、简朴田某寨新谷公司停止侵权,在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简朴田某寨新谷公司拆除其与简朴寨公司相同和相近的装潢、广告;5、简朴田某寨新谷公司全部销毁其酒店侵权的宣传单、营业用具、营业人员的服饰;6、由简朴田某寨新谷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1、“简朴寨”字号能否认定为知名企业字号;2、上诉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审判长 刘建新
代理审判员 陈辉
代理审判员 秦小双
书记员: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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